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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我不過節慶,不過生日,但偶爾我也想耍賴,需要感覺受到重視。
昨天我跟我的重要他人(significant other)說,我們認識這麼久從來沒收過他送給我
的生日禮物,(除了有一年他帶我去小人國周遊列國) 今年我想要他送禮物給我,任何
東西都可以。
重要他人竊笑說: 任何東西都可以嗎?
我忽然想到,有一年情人節的前一個月,我幾乎鬧了一整個月,很清楚的跟他表示:
送!我!花!,最後我才收到了一束超大的花,所以我決定要把我的要求再說進一步講
清楚說明白,免得,你知道的,總是會有奇怪的鬼打牆事件。
我: 不可以送你自己 (心靈or肉體),不可以送你的兩個小孩,因為這些你每年
的情人節、七夕或是母親節或是結婚紀念日你都重複送過很多次了。你送你覺得
代表你的心意的禮物就可以了。
他說,一顆巧克力也可以嗎?
(厚,冰箱裡剛好有我帶回來的兩顆巧克力,危險! 不要上當!)
我又改口, : 不可以是我自己買給家人吃的東西再轉送給我! 總之,要價值三
百五十元以上的東西。
重要他人: 可是你什麼都有了,都不缺,還要送什麼東西?
所以你要想啊! 我明明就是全世界最好打發的笨蛋,所以才讓重要他人連續用送
自己送小孩,送自己送小孩鬼打牆渡過了十二年,哪有比這樣的笨蛋更好打發的?
這挑戰是不是太簡單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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